(2015)永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卢治中与严号彬、卢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治中,严号彬,卢玉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卢治中,男,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严号彬,男,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玉金,女,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治中与被告严号彬、卢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10月28日,原告卢治中以与被告严号彬、卢玉金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治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卢治中负担。审判员 卢运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