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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冼永坤、冼伟元等与广东奔时达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永坤,冼伟元,冼桂华,广东奔时达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长埔村委会下长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011号原告:冼永坤,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冼伟元,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冼桂华,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广东奔时达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担竿岭3号1楼。法定代表人:陈广强。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长埔村委会下长村,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长埔村委会下长村。负责人:冼日洪,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永坤、冼伟元、冼桂华诉被告广东奔时达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长埔村委会下长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80588元,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盘润畴审判员  李 航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