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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394号原告李××。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