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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易明霞、汪刚等与李山、山西黎城太行钢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明霞,汪刚,汪莲莲,李山,山西黎城太行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20-4号原告易明霞。原告汪刚。原告汪莲莲。被告李山。被告山西黎城太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镇××村。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2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易明霞、汪刚、汪莲莲与被告李山、山西黎城太行钢铁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国汉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空山村七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