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邴士平与刘寿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邴士平,刘寿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邴士平,农民。被执行人刘寿世,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邴士平与被执行人刘寿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并交纳了该案的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卓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