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少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少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82年9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房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明红审判员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庞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