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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少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少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82年9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房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明红审判员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庞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