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海程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泽得风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程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信泽得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175号原告上海程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18128室。法定代表人任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亚波,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信泽得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1061室。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冬松,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程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泽得风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亚波、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军及委托代理人李冬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程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摄制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拍摄制作《涂邦集团商业模式宣传片》、《涂邦集团创始人宣传片》、《牛顿运动漆品牌TVC》各一部,总金额为人民币694,38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拍摄制作了三条影片并交付给了被告。同年2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被告的付款义务进一步予以明确。现早已超过付款期限,被告仍拖欠余款486,069元。《补充协议》约定了3个月的修改期至2015年5月12日届满,加上10天支付期后,被告应当从同年5月23日开始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费用486,069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486,06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3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信泽得风广告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的确签署了合同,但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在拍摄前的三个工作日向被告提交导演拍摄执行的脚本方案,导致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合同约定应在2015年2月5日前交付工作成果,原告未能按时提交,被告后来同意原告延迟交付。因此,被告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延迟交付工作成果导致被告的项目无法开展,被告对此保留追索损失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摄制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故事大纲进行以下影片(视频)的脚本策划、拍摄并后期制作:《涂邦集团商业模式宣传片》、《涂邦集团创始人宣传片》、《牛顿运动漆品牌TVC》各1部;完成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至同年1月16日,共计4天;交付时间为原告向被告交付本合同第一条三部影片(视频)成品的时间为2015年2月5日,报酬总额为694,384元(含税),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15年1月9日前支付30%即208,315元预付款,第二期,原告后期编辑样片经被告确认定稿后,被告于当日向原告支付项目50%即347,192元中款,第三期,原告完成成片并通过被告确认后,被告于当天支付20%即138,877元尾款,以上款项被告在收到原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原告应在拍摄前3日向被告提交影片脚本策划书面方案,被告应在收到后1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原告应在1日内予以修改完善至被告满意;被告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3日之后支付报酬的,应承担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3个视频。同年2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合同项下的三个视频的后期制作已经完成,关于后续修改事宜达成补充条款:1、被告付完中款后,原告仍需为被告按照最终拍摄脚本内容进行三次以内合理修改,五次以内细节修改,最终达到脚本效果,得到客户认可,如若超出拍摄脚本范围以外的,被告应按原告成本价支付给原告,项目尾款待被告确认三个视频完成后7个工作日以内支付,以上所有修改反馈时间从补充协议签订起不得超过3个月等内容。此后,原告多次对视频进行修改。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发送电子邮件给原告,提出对于《牛顿运动漆品牌TVC》的拍摄不满意,认为整体调性太低,所有镜头画面的衔接过于生硬,明显是用被告提供的ppt图片组合而成,没有美感,表示对整个片子感到无语,要求原告到被告公司当面沟通。为此,被告除了支付了208,315元预付款外,对中款347,192元及尾款138,877元,合计486,069元拒绝支付。此外,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555,50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调解阶段,被告称由于时间紧迫只能使用了原告拍摄的视频,但客户不满意并拒绝支付被告相关款项,对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摄制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影片分镜头脚本、影片光盘、电子邮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提供的电子邮件等证据,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被告主张原告完成的视频不符合合同要求,但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来看,被告已确认原告完成了3件视频的整体制作,在此基础上双方约定了原告有限度地进行修改。被告在同年5月8日电子邮件中单方提出对《牛顿运动漆品牌TVC》视频整体不满意与上述协议内容不符,同时,被告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视频内容与约定脚本内容不符,且被告在本案诉讼调解阶段确认已实际使用了原告提供的3件视频,故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剩余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86,069元报酬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自2015年5月23日起的违约金符合双方之间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信泽得风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程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报酬486,069元;二、被告上海信泽得风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程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86,06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3日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390元,由被告上海信泽得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