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卿华与张延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卿华,张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4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卿华,女。被执行人张延海,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逾期利息18554元(以100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2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止),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397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2150元,共计1268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延海的银行存款1268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