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任喜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世贤、宁凤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红,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寿志敏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泽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