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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893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郑莎莎,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家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父母婚后于1966年在平度市开发区河头村建成房屋(正房四间半,西厢房两间)。后其父母先后去世,遗留上述房屋。原、被告就遗留房屋事宜协商未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位于平度市开发区河头村的房屋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乙辩称,原来的四间半正房2007年全部倒塌,2007年我儿子翻盖了,之后我儿子一直住在那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妹,其父张应瑞1980年去世,其母代秀英于2000年9月28日因病故注销户口。在2000年代秀英去世的时候,遗留房屋一宗,位于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河头村,有四间半正屋和三间半南屋。庭审中,被告称2007年因四间半正屋自然倒塌,其子张家海重建了正屋。原告表示在2008年得知代秀英遗留下来的四间半正屋不在了,变成了五间新房,曾找被告和村委协调此事,未果。被告称2007年12月份,其子张家海又将代秀英遗留的三间半南屋拆除重建,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进行了现场勘验,确认房屋现状为北面正屋五间,南屋五间。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到平度市开发区河头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询问,村委工作人员表示,代秀英遗留的房屋自然倒塌,被告之子张家海在原址新建,但是没有审批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平度市开发区河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平度市泰山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平度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所出具的关于代秀英建设房屋相关审批手续及证件,被告提交的平度市开发区河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位于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河头村,原告虽起诉要求分割继承涉案房屋,但通过庭审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直接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及处理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张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淑平审 判 员  宋伟键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阿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