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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多弟与杨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多弟,杨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刘多弟,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5日,小学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冬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24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多弟与被执行人杨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冬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杨冬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被执行人杨冬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账号2712041701023374379上的现金15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龑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