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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景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景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21号原告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45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62197366-5。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田景群,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田景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