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正飞与被执行人资兴市泓景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飞,曹露华,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方正飞,男,1976年8月20日生,资兴市人。被执行人:曹露华,男,1986年6月11日生,资兴市人。被执行人:王婷,女,1988年12月9日生,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郴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郴执复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露华、王婷将原被执行人资兴市泓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2015年4月9日,本院依法裁定变更原被执行人的公司���东曹露华、王婷为被执行人,曹露华、王婷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曹露华、王婷又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驳回了其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被执行人曹露华、王婷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露华、王婷的银行存款289462.25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露华、王婷价值289462.25元及迟延履行金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秦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