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执异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静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异议字第9号济南济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张静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1)济阳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审判员 刘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庆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