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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执异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静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异议字第9号济南济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张静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1)济阳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审判员  刘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庆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