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华贵与刘秀兰、郑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贵,刘秀兰,郑荣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李华贵,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刘秀兰,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平川镇。被告郑荣坤,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贵与被告刘秀兰、郑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贵以被告已归还借款、问题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华贵负担。审判员 刘佩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