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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华贵与刘秀兰、郑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贵,刘秀兰,郑荣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李华贵,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刘秀兰,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平川镇。被告郑荣坤,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贵与被告刘秀兰、郑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贵以被告已归还借款、问题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华贵负担。审判员  刘佩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