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益萌与郭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益萌,郭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刘益萌,身份证×××,男,汉族,黑龙江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22-2号桃园单身公寓531,现住哈尔滨市新疆大街中天富城7号楼201室。被执行人郭富,身份证×××,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路安居社区36组。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726号刘益萌与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4.63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