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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钟晓燕与烟台瑞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钟晓燕。被执行人烟台瑞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迎春巷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晓燕与被执行人烟台瑞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瑞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芝劳人仲案字(2015)第33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仵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