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8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凤英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凤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862号罪犯张凤英,女,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文盲,住浙江省嘉善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嘉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凤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六万零四百八十三元五角。张凤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浙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刑四复82001006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浙刑三终字第124-1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嘉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量刑部分,维持判决其余部分;以罪犯张凤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凤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凤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凤英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凤英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