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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施浙亮与朱林哲、朱亦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施浙亮,朱林哲,朱亦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730号申请执行人:施浙亮。被执行人:朱林哲。被执行人:朱亦秋。申请执行人施浙亮与被执行人朱林哲、朱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7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