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6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6106号原告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经济开发区春曦道。法定代表人张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铭,该公司法务主管。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克军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克军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