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甘州区党寨镇沿沟村民委员会与刘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州区党寨镇沿沟村民委员会,刘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863号原告甘州区党寨镇沿沟村民委员会。被告刘勤,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州区党寨镇沿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州区党寨镇沿沟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州区党寨镇沿沟村民委员会以被告刘勤无具体下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州区党寨镇沿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州区党寨镇沿沟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尚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