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云,闫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云。被执行人闫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洪云与闫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闫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74029.30元,承担执行费。现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闫陶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闫陶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执字第1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闫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