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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白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晓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学武,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晓军,个体工商户。关于白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高晓军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白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23590.3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执行达成和解,且按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案件的履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完毕,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