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61号原告李某。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王洪兴,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贯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原告发现被告对感情不忠,经常出轨,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仍不知悔改。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韩某辩称,1、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婚姻家庭的建立毕竟经历了从恋爱相识到相知的过程,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系重新组建婚姻家庭,对于步入中年的答辩人而言更加珍惜婚姻,答辩人恳求原告挽留婚姻;2、答辩人没有原告诉称的感情不忠的行为。答辩人多年来一直从事室内装饰工作,忙完工作还要回家干家务,原告婚后便不再参加工作赋闲在家,双方儿女均已经成年,并无其他生活负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答辩人依然牵就原告;3、原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婚后原告经常上网,与网络异性打电话、发短信,答辩人认为原告有背叛夫妻忠实的嫌疑。综上,答辩人始终认为,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存在和好的可能。恳请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均系再婚。2010年1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引起矛盾,相互间缺乏信任,为此成诉。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系合法婚姻,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不睦,但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过程中,相互信任,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于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