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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桥支行与骆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桥支行,骆烈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桥支行。负责人:袁焊挺。委托代理人:周玲。被告:骆烈光。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桥支行为与被告骆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了该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依法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桥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未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