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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923号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幢6楼。法定代表人费华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车朝友,重庆市南川区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镔,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韦镔已交纳所欠物业费。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福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