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桂君与苏经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君,苏经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1648号原告:李桂君。被告:苏经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君与被告苏经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谷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