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青执字第1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李海英,王俊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负责人庄小武,行长。被执行人李海英,女。第三人王俊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王俊栋与被执行人李海英系夫妻关系。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俊栋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俊栋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03.2万元,利息3274.02元,诉讼费、保全费60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10元,共计人民币34092.22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井阳审判员 欧阳勇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