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才,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赵宝才,女,1939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玉华,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宝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宝才与李玉华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喜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8422.00元,承担执行费。现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玉华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玉华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执字第1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玉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同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