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650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