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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徐某,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95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徐某,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人民陪审员  张华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