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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浙江锐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强广剑铝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锐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强广剑铝业有限公司,黄金土,黄杨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894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负责人:钱敏,系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锐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土。被执行人:浙江强广剑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子强。被执行人:黄金土。被执行人:黄杨标。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锐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强广剑铝业有限公司、黄金土、黄杨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8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春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