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北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傅连仲与王乐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连仲,王乐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北民初字第69号原告:傅连仲,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于万臻,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乐胜,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连仲诉被告王乐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连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连仲撤回对被告王乐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傅连仲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