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龙北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傅连仲与王乐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连仲,王乐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北民初字第69号原告:傅连仲,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于万臻,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乐胜,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连仲诉被告王乐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连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连仲撤回对被告王乐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傅连仲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