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俊英与刘大雪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英,刘大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英,女,1957年3月4日生,汉族,无极县市庄村人。被执行人刘大雪,男,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无极县市庄村人。申请执行人张俊英与被执行人刘大雪为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俊英于2015年9月23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大雪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大雪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俊英同意终结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司永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