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省南安市新奇美针织公司、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黄泰愿、黄泰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南安市新奇美针织公司,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黄泰愿,黄泰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43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蔡铭彦,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雄鹏,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廷龙,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奇美针织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泰愿,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松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黄泰愿,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泰星,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奇美针织公司、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黄泰愿、黄泰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952元,减半收取4097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晓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