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75号原告:胡某,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葛某,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负担。审判员 曹光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