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财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石嘴山市要铭家具陶瓷有限公司、要铭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石嘴山市要铭家具陶瓷有限公司,要铭,林子勇,王黄英,靳娟,贾俊宏,宁夏富邦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767号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张涛,系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毅,系该中心职员。被申请人石嘴山市要铭家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要铭,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要铭,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林子勇,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王黄英,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靳娟,女,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贾俊宏,男,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富邦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林子勇,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嘴山市要铭家具陶瓷有限公司、要铭、靳娟、贾俊宏、宁夏富邦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林子勇、王黄英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嘴山市要铭家具陶瓷有限公司、要铭、靳娟、贾俊宏、宁夏富邦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林子勇、王黄英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