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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楚州区红安铝粉厂与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楚州区红安铝粉厂,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淮安市楚州区红安铝粉厂。法定代表人杜书兵,厂长。委托代理人吴从军,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益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宿宁,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楚州区红安铝粉厂诉被告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安市楚州区红安铝粉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淮安市楚州区红安铝粉厂负担。审 判 员 蔡红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志敏书 记 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