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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缪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00489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甲,泰兴市广丰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车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8日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国圣、被告人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缪某甲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间,先后3次容留张某、崔某在其居住的泰兴市河失镇李湾村1组6号2楼东南边的房间内,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崔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缪某甲于2014年3、4月的一天晚上,容留张某在其居住的泰兴市河失镇李湾村1组6号家2楼东南边房间内,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2、被告人缪某甲于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容留张某在上述房间内,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崔某提供的冰毒1次。3、被告人缪某甲于201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容留张某、崔某在上述房间内,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崔某出资购买的冰毒1次。归案后,被告人缪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缪某甲检举他人犯罪,无证据证实。审理中,被告人缪某甲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张某、缪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崔某和缪某甲手机语音通话记录、泰兴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3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缪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甲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已扣除其先前被刑事拘留8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葛凤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