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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陈玉芳诉杨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芳,杨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陈玉芳,女,生于1954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杨志丽,女,生于1968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芳诉被告杨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芳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人民币,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