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陈玉芳诉杨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芳,杨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陈玉芳,女,生于1954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杨志丽,女,生于1968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芳诉被告杨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芳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人民币,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