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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武义县壶山街道南丰经济合作社与夏顺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县壶山街道南丰经济合作社,夏顺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916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壶山街道南丰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武义县。法定代表人朱巍。被执行人:夏顺其。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金武民初字第56号裁定,查封了夏顺其名下位于县城壶山街道永丰三巷39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夏顺其名下位于武义县城壶山街道永丰三巷39号房产查封(房产证号:20××8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