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390号原告田某,女,1990年1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某,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自行协商处理,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路继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