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庞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亚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