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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建军与路建雄、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建军,路建雄,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安建军被执行人路建雄被执行人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敏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建军与被执行人路建雄、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路建雄、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路建雄、陕西盛唐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28515.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8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路建雄、陕西盛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做出的(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