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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晓强与徐福、候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张晓强,市民。被告徐福,市民。被告候占新,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隆化县苔山路**号。身份证号:×××原告张晓强与被告侯占新、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红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强,被告徐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占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6日,被告侯占新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一年内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二倍计算,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侯占新给���了8000元,尚欠12000元未给付。被告徐福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要求被告侯占新偿还借款12000元,被告徐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福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侯占新未答辩。原告当庭出示借据两张,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徐福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侯占新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被告侯占新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张晓强借款20000元,被告徐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及借款合同一份。2014年1月被告侯占新偿还原告8000元,尚欠12000元,于2015年1月1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庭审中被告徐福自愿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保证担保。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强与被告侯占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侯占新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徐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借款人侯占新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占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晓强借款12000元。二、被告徐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侯占新、徐福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巍巍附页:一、判决适用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及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原告自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向本院立案一庭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即不再强制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