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刑执字第4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璐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666号罪犯张璐,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1)嵩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璐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月2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张璐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张璐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张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璐系数罪并罚,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零2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4年7月2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2月20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