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江县人民法院与冷济常追缴赃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济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214-2号移送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冷济常,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中江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16日将(2014)中江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冷济常犯罪所得赃款3613700元予以追缴。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2015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冷济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查明,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在该案的侦查阶段查明,被执行人冷济常用赃款以其女冷某名义购买了德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江县住房一套(尚未办理权证,建筑面积:90.65平方米,合同编号:(2013)),其中被执行人之妻许明辉出资2万元、之女冷某出资3万元,许明辉、冷某同意处置该房用于赃款的追缴。2015年3月25日,本院将该房产委托中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予以鉴定。2015年5月4日,中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江价鉴(2015)2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该房产的评估价为29.11万元。2015年5月25日,本院将该房产以评估价29.11万元为保留价,委托德阳光大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7月10日,德阳光大拍卖有限公司回函我院,该房产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5年9月14日,本院将该房产以26.199万元为保留价,委托德阳光大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2015年10月13日,德阳光大拍卖有限公司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竞买人彭科荣(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中江县冯店镇冯淮路216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应价26.40万元竞买成功。该房产的权证办理所需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冷济常以其女冷某名义购买的德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江县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0.65平方米,合同编号:(2013))以26.40万元拍卖归彭科荣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昌毅(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