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覃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覃某某,男,壮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农民。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覃某某偿还借款27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50.00元、执行费39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某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知道此情况,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世富审判员 王智本审判员 梁仕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