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忻中刑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根旺贪污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执字第822号罪犯王根旺,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并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根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于2014年4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2月1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王根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王根旺共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根旺,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海军审判员  王晓华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