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53号原告郝某某。被告陈某。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郝某某曾于2014年12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本院审理后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3828号民事判决,未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生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驳回起诉。本院作出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3828号判决生效后,至原告此次起诉尚不满六个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娈娈 微信公众号“”